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2744號
TPEV,106,北簡,12744,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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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二極
被   告 蔡昌峻(原名蔡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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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