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2337號
TPEV,106,北簡,12337,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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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337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劉宗明
被   告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  原住同上(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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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