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6年度,59號
TPEV,106,北消小,59,2017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59號
原   告 鄭勝耀
被   告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