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簡更(一)字,106年度,1號
TPEV,106,北海商簡更(一),1,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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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T.S. Lin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T.S. Shipping Agenc
      y Co Ltd.(Taipei))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三八號及本院一0六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一二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委託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德翔海運)運送9 只貨櫃,分別收到被告香港德翔海運 有限公司製作之載貨證券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告請求運送費用帳單,惟貨物裝船後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 航向臺中港行經新北市石門外海時觸礁擱淺,船身於同年月 24日斷裂,致貨物浸泡海水而受損,訴外人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LTD,對 原告及被告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06 年度保險字 第138 號及本院106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2號審理中,則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復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均表示同意。 綜上,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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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T.S.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