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972號
TPEV,106,北小,3972,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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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72號
原   告 黃慧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陳盈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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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