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72號原 告 黃慧華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被 告 陳盈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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