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6年度,1450號
TPEV,106,北司調,1450,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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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楊得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淑霞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聲請人及相對人林張淑霞等71人分 別共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全部准予變賣,所得之價金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法條,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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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