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源鴻
被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其代理 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 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任期 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自任期屆滿 日起,視同解任,是其代理權消滅。原告於本件訴訟雖有委 任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兩造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之利益,且有關系爭收費標準相關文書之提出應由原告 新任法定代理人處理,尚非原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 本院認本件於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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