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98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① 劉羽屏
被 告② 白承昱(原名白文棋)
被 告③ 薛古滇
訴訟代理人 薛源澤
被 告④ 陳古雪紅
訴訟代理人 陳永茂
被 告⑤ 陳玉汝
被 告⑥ 陳秋梅
訴訟代理人 李勝田
被 告⑦ 徐美珠
被 告⑧ 蘇吳多美
被 告⑨ 馬惠美
被 告⑩ 陳玉豐
被 告⑪ 勾純爾
被 告⑫ 王駱月裡
被 告⑬ 曹素霞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⑭ 樓俊瑋
訴訟代理人 陳介人
被 告⑮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洪正泉
上列被告八人
②④⑦⑧⑨
⑩⑪⑫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其代理 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 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任期 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自任期屆滿 日起,視同解任,是其代理權消滅。原告於本件訴訟雖有委
任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兩造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之利益,且有關系爭收費標準相關文書之提出應由原告 新任法定代理人處理,尚非原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 本院認本件於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