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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194號
TPEV,105,北簡,7194,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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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9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陳春葉
      胡水明
      蕭耀模
      洪梅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
被   告 徐達如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
      陳秀霞  原設籍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已遷出國外)
      陳鳳吟  住台南市○區○○路00號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樓
      許翁金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禎  住同上
      許文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被   告 鍾宏賢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0號
      廖榮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陽千秀  住高雄市○○區○○街00號3樓
      黃秋香  住臺北市○○街0號9樓之1
      王祥蓉  住臺中市○○區○○0街000號
      李玉葉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樓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高傳明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3
      高傳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添全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被   告 許明泉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25
      蔡慶堂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14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 170條至第172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 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雖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98頁),然主任委員吳高 秀華之任期僅係至106年5月31日止,此有台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304頁、卷三第84頁),則 吳高秀華自106年6月1日起即非屬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雖原 告於本件有訴訟代理人李建民律師,依首揭第173條前段規 定,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因本件訴訟涉及眾多區分 所有權人之利益,尚非原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本件 以停止訴訟程序為適當,爰依首揭173條但書規定裁定本件 於原告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前,停止訴訟程序。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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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