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262號
TCEV,106,中補,3262,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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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62號
原   告 謝振發即謝發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1800號
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
件,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
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43,337元(即26,534元+16,803元
)之本金及利息(參原證二)為強制執行,是原告所排除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3,337元核定
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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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