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246號
TCEV,106,中補,3246,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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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6號
原   告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富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0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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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