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245號
TCEV,106,中補,3245,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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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廖惠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惠如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母親廖何絹間就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原訂有租賃契
  約,其上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0段000巷0號之未辦保
  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嗣被告之母親廖何絹過逝後
  ,由被告繼承租賃系爭土地及繼承系爭房屋,並繼受原租約
  。嗣兩造於民國104年1月21日重新簽訂系爭土地之土地租賃
  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後,因被告未依約繳納租金,依系爭
  租約之約定,兩造之系爭租約自106年9月24日起即終止。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所積欠之租
  金即新臺幣(下同)238,504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
  06年9月24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015元。
  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標的有二,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38,506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顯非因租賃權而涉訟,且系爭租約已終
  止,因被告尚有系爭房屋於系爭土地上,又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因期間無從計算而
  推定為10年,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600元【
  計算式:2,015元12月10年=483,600元】。綜上,本件
  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2,1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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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