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廖惠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惠如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母親廖何絹間就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原訂有租賃契
約,其上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0段000巷0號之未辦保
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嗣被告之母親廖何絹過逝後
,由被告繼承租賃系爭土地及繼承系爭房屋,並繼受原租約
。嗣兩造於民國104年1月21日重新簽訂系爭土地之土地租賃
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後,因被告未依約繳納租金,依系爭
租約之約定,兩造之系爭租約自106年9月24日起即終止。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所積欠之租
金即新臺幣(下同)238,504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
06年9月24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015元。
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標的有二,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38,506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顯非因租賃權而涉訟,且系爭租約已終
止,因被告尚有系爭房屋於系爭土地上,又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因期間無從計算而
推定為10年,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600元【
計算式:2,015元12月10年=483,600元】。綜上,本件
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2,1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