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119號
TCEV,106,中補,3119,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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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19號
原   告 新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本件原告起訴前曾於本院沙鹿簡
易庭106年度沙司調字第180號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
已繳之費用,如上開調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應另提出繳費
收據,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併此敘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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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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