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099號
TCEV,106,中補,3099,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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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99號
原   告 謝如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2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金額中49,135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參起訴狀第
2頁,請求民國106年3月1日至同年5月2日之薪資),此部分之訴
訟費用為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0元(即1,6
6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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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