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3078號
TCEV,106,中補,3078,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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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78號
原   告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文進即文進
  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81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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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