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力
玄即王孟綉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0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
,2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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