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742號
TCEV,106,中簡,3742,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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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42號
原   告 盧耀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貴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二、提出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為「臺中市○○區○○街00號
  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編號62平面車位(下稱
  系爭車位)之第一類建物謄本(請向地政機關申請)、併提
  出系爭房屋及系爭車位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地方稅務局
  申請)。
三、原告應具狀陳報系爭車位之面積及目前之客觀市值(請提出
  可供本院參核之事證,如該社區目前車位之客觀現值、或附
  近車位之成交價額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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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