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原 告 郭欣怡訴訟代理人 陳曉春被 告 楊雋佑即楊紘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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