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396號
TCEV,106,中簡,1396,201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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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邵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484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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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