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3147號
TCEV,106,中小,3147,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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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147號
原   告 温麗精
被   告 施慶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22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原告住處前,持鐵棍猛力敲打原 告住處大門,致大門外觀凹陷等事實,有客戶報價單及本院 106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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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