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082號
原 告 傅文福
被 告 謝元烈即謝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提出答辯狀為相關抗辯,是認容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5日上午10時5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