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2892號
TCEV,106,中小,2892,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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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
原   告 文心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姚佳宏
被   告 陳寵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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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