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原 告 文心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士偉訴訟代理人 姚佳宏被 告 陳寵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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