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蔡易男
被 告 陳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至私立靜宜大學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6年4月30日 ,被告並簽立同額、到期日為106年4月30日之本票乙紙交付 原告為憑據,嗣後被告於106年4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 延長清償期限一個月,原告要求在同年5月10日清償,惟被 告迄未清償等語,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本票、郵局存證 信函及郵局回執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 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