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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797號
TCEV,105,中簡,797,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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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張凱婷
被   告 廖 葉(即廖火之繼承人)
      廖素珠(即廖火之繼承人)
      廖 滿(即廖火之繼承人)
      張秀束(即廖火之繼承人)
      廖枝水(即廖火之繼承人)
      廖碧燕(即廖火之繼承人)
      陳双菲 (即廖火之繼承人)
      陳洲樑(即廖火之繼承人)
      馬崇喜(即廖火之繼承人)
      馬民安(即廖火之繼承人)
      馬志勲(即廖火之繼承人)
      馬志豪(即廖火之繼承人)
      林金西(即廖火之繼承人)
      紀張芳美(即張桂之繼承人)
      張芳玉(即張桂之繼承人)
      張秀如(即張桂之繼承人)
      張秀貞(即張桂之繼承人)
      張立東(即張桂之繼承人)
      洪芳蘭(即張桂之繼承人)
      洪伯聰(即張桂之繼承人)
      洪伯勲(即張桂之繼承人)
      洪芳蕙(即張桂之繼承人)
      洪芳蓉(即張桂之繼承人)
      洪伯誠(即張桂之繼承人)
      莊簡芳兒(即張桂之繼承人)
      簡芳林(即張桂之繼承人)
      簡澤民(即張桂之繼承人)
      簡亦淇(即張桂之繼承人)
      陳金樹(即張桂之繼承人)
      陳曉牕(即張桂之繼承人
      古陳綉雲(即張桂之繼承人)
      楊陳阿鳳(即張桂之繼承人)
      陳雅芬(即張桂之繼承人)
      陳怡靜(即張桂之繼承人)
      陳信宏(即張桂之繼承人)
      陳廖碧桃(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淑櫻(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德(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榮(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禎(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林正平(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林正亮(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林正欣(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林正宏(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廖本發(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淑美(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揚(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余嘉明(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余淑宜(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余淑娟(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學烟(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林蕊(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輝(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隆(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本昌(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素娥(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慧淳(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廖祿明(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金澤(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清波(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清河(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陳廖秀枝(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周廖秀碧(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焜鐘(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魏連春(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錦彰(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錦標(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林廖換(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 星(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香閔(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廖 屘(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楊萬來(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鄭楊濺(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楊碧雲(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王錦潭(兼廖滄津繼承人王炳煌之繼承人)
      王錦議(兼廖滄津繼承人王炳煌之繼承人)
      王 青(兼廖滄津繼承人王炳煌之繼承人)
      黃林玉蓮(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陳忠賢(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陳忠洲(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武勇(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淑暖(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左元(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雷儀華(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雷保華(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窈卿(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嚴國(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徐鳳娥(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子惠(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林子筌(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范廖金枝(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吳廖靜枝(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秀宜(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秀梅(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 煖(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継曉(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継旭(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李廖金葉(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繼紘(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林分(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継清(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継池(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継任(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敏男
      廖久男
      廖清西
      張廖貴庭
      張廖貴梁
      張廖貴桐
      廖述佐
      廖茂宏
      廖財雄
      廖玉珠
      賴玉燕
      廖福詮
      廖賴秀美
      廖福城
      廖福煬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楊廖碧花
      廖丁田
      何廖秀琴
      廖素涯
      廖登松
      廖松俊
      饒家福
      廖秀理
      林清雪
      廖財焱
      廖財德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財倉
      賴廖碧霞
      廖宜貞
      廖碧霜
      廖福祥
      巫文傑
      廖振源
      廖志明
      廖秋洪
      廖松欣
      廖笙志
      游林素蘭
      林廖寶勤
      廖向陽
      廖正義
      廖財戊
      黃廖秀姬
      廖福斌
      廖振煌
      廖慧如
      廖如玉
      廖福榕
      廖福豊
      廖福森
      廖福亭
      廖福良
      廖裕一
      廖子慶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家琪  住同上
被   告 賴培爐  住臺中市○○區○○巷00○00號
      巫國想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廖福禎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
      簡雪娥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文祺  住同上
      廖志堅  住同上
      廖美宜  住同上
      廖巧盈  住同上
      廖順蘭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廖寶良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廖勇進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朝南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廖朝財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順合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順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寶治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號15樓之1
      賴秋明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楊宗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楊維洲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4樓
      廖淑玲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連成才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
      廖登旺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戴明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
      廖楊市  ○○○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3
      蕭銘儀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0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1樓
被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莊堯評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廖述田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家慶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
      張秀屘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王麗秋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廖福龍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陳蓀裕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3
      潘勝峰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3
      林琮縉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廖建興  住臺中西屯區上安路173巷30號
      余廖芳娟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之1
      廖金錠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盧克明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9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廖瑞峰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4樓
複 代理人 蔡培元  住同上
被   告 賴俊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劉鉄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苑如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炫臻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江美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
            之2
      周宗熙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之2
      林秀鈴  住嘉義縣鹿草鄉施厝寮49號
      賴正重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賴秀鳳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
      張語喬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
             1
      賴 祝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
      江淑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廖林秀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廖年都  住同上
      廖年禧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
             1
      黃廖淑貞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廖淑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廖淑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廖宗賢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林廖金鳳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李廖美娥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廖美霞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吳啓津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吳嘉祥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
            樓
      吳藹玲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吳秀玲  住同上
      吳莉玲  住同上
      吳滿玲  住同上
      吳龍姝  住同上
      林吉利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清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劉立基  住同上
      劉立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劉淑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王劉綉絨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林泰成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林秋香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林汶燕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林佳慧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3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
      林文文  住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15號
      林文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3樓
      劉綉桃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
      張劉菊枝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秋田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黃信雄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黃信彥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號
      黃信通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糠黃柏雲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廖英傑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林裕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石程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林碧桃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黃慶家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廖萬桓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廖萬鋒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魏彩玲  住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1
      廖福銀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廖嘉禾  住同上
      廖尉廷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廖志維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廖憲奇(即李廖登鎮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3樓
      廖財文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廖財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碧霞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廖碧嬋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7樓
      廖碧遠  住臺中市○○區○○○街0號
      陳瑞宏(即劉綉琴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廖余春秀(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廖苡彤(即廖財江之代位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廖得貴(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廖鳳嬌(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廖淑惠(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3
      廖麗玲(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林徐足(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林錦波(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玉菁(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林玉貞(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玉卿(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謝整宗(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謝整昌(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高宏市○○區○○街00號3樓之1
      謝整育(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謝靜宜(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同上
      謝整杰(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同上
      張心怡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十三人應就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二十七人應就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三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二十二人應就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六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二十人應就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六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三十一人應就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六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六人應就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萬八千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廖財焜、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廖福銀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 3月7日起訴後,被告王炳煌即廖滄津之繼承人於105年5月3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錦潭、王錦議,王青;被告廖登永於 105年6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財文、廖財為、廖碧霞、 廖碧嬋、廖碧遠;被告劉綉琴於105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陳瑞昌、陳瑞崇、陳瑞宏、陳慧霞,惟本件土地經上開 繼承人分割僅由陳瑞宏單獨取得,並辦理繼承登記完竣;被 告李廖登鎮於105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玉娥、李明 宗、廖憲奇、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李菁萍,然本件土 地經前述繼承人分割僅由廖憲奇繼承,且辦理繼承登記完畢 ,分別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55 頁至第61頁、第62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



第85頁),原告已於105年7月26日具狀聲明前揭被告死亡之 部分應分別由上開繼承人或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承受 訴訟;另被告林吉永於105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 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被告廖財江於10 5年1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 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亦分別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及本院家事法庭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56頁至第163頁 、第165頁至第166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85頁) ,原告分別於106年3月23日、4月28日、105年12月20日具狀 聲明分別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此外,被告中華民國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翠雲,於訴訟中已變更為 曾國基,原告於105年10月31日具狀聲明由曾國基承受訴訟 ,經核均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為24平方公尺,詳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 造所共有,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立不分割之約定,亦無 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此外,原共有人中之廖 火、張桂、廖大標、廖滄津、廖國治、王炳煌、廖登永、劉 綉琴、李廖登鎮、廖財江、林吉永、張秀琴已分別於31年8 月29日、59年3月17日、71年12月10日、43年9月16日、33年 9月24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13日、105年6月16日、 105年6月22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27日、106年5月2 7日死亡,致原告不能聯繫商討系爭土地分割事宜,不能為 協議分割。而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 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 豪、林金西13人為廖火之繼承人;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 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 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 、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 、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27人 為張桂之繼承人;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 、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 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 、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22人為廖大標 之繼承人;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 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 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 潭、王錦議、王青20人為廖滄津之繼承人;被告黃林玉蓮、 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



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 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 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31人為廖國治之繼承 人;被告廖財文、廖碧霞、廖財為、廖碧嬋、廖碧遠5人為 廖登永之繼承人;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 、廖淑惠、廖麗玲6人為廖財江之繼承人;被告謝整宗、謝 整昌、謝整育、謝靜宜、謝整杰5人為張秀琴之繼承人,除 其中被告廖登永、劉綉琴、李廖登鎮之繼承人已辦畢繼承登 記外,其餘之繼承人均迄未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爰依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 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 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13人就被繼承人廖火所有之系爭土 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15);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 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 、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 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 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27人就 被繼承人張桂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30); 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 、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 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 、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22人就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之系 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0);被告廖祿明、廖金澤、 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 、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 、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20人就被繼承人 廖滄津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0);被告黃 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 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 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 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 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31人就被繼 承人廖國治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0);被 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6 人就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0分 之1)辦理繼承登記後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此外,系爭土地 係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建地(見本院卷㈠第275頁),面積僅 24平方公尺,而原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大部分僅為 4800分之15、30或60,原部分共有人死亡後再加計彼等之繼



承人總共有298人,若以原物分割方式逕為分割,顯難達到 原來使用目的並為有效之利用,系爭土地之利用價值勢必嚴 重減損,難免產生糾紛,亦難認對原告公平、有利,且兩造 無法達成分割共識,故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 求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之 權利範圍比例分配,較易能將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 值,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 示。
二、被告廖財焜、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福銀則均以: 對變價分割無意見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廖財焜、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廖福銀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 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 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 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訴訟中, 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全體繼承人為分割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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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