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6年度,157號
TCEM,106,中秩,157,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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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王茂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2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6006640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存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30日14時4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小活動中心旁、及臺中市○○區 ○○路000號對面停車格。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之公共場所,無正當理由以沾有汽油 之回收紙引火燃燒,顯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茂存於警詢時供稱其與他人約定要工作之時間未 到,所以想找地方休息,因地上螞蟻太多,才會以沾有汽車 之回收紙引火燃燒以驅趕螞蟻等語,顯見被移送人確有在公 共場所焚火之行為為真。
㈡依移送卷提出之被移送人焚火之處所照片所示,被移送人以 沾有汽油之回收紙引火燃燒為學校活動中心旁、及停有汽機 車之公共場所,該大新國小活動中心旁有落葉及停車格周邊 停有汽車及數十部機車,此均為易燃品,於此焚火,稍有不 慎,恐引起公共設施及他人財產之毀損等,客觀上具有有危 害安全之虞,是被移送人以驅趕螞蟻始引火焚燒,難謂有正 當理由,依法應予處罰。
㈢經警受理報案而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焚 火現場位置圖各1份、現場照片(含錄影擷圖)9幀等附卷可 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經濟及違序後之態度,及被移送人於焚火後尚能將火 滅熄後再離去等一切情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第2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六))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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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