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171號
LTEV,106,羅補,171,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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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吳肇惠 
      吳肇揚 
      吳芬芳 
      吳鎮崇 
      吳旻樺 
      吳贊勳 
      吳贊禮 
      吳贊繞 
      陳成煜 
      陳淑柔 
      施賴素卿
      陳志堅 
      陳志鴻 
      陳玲妃 
      陳玲淑 
      胡吳南華
      吳宣諴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高大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阿秋邱阿國之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
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邱阿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及其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被繼承人邱阿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及其繼承系統表。
㈤、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邱阿秋邱阿國之全體繼承人,即全體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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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