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6年度,42號
LTEV,106,羅簡,42,201712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羅簡字第42號
原   告 游智慧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游惠珍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 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係受訴外人賴冠翟詐欺,而開立系爭支票與訴 外人賴冠翟使用,伊並未得任何票款,且原告與訴外人賴冠 翟間並無對價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 款乙節,有系爭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第9頁),且被 告亦不爭執系爭支票之真正(見本院卷第92頁),自堪信原 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 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 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 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 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 應由其就該抗辯事由舉證證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 12號判決)。查系爭支票係由原告為執票人而被告為發票人 ,惟兩造間為並非直接前後手(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已 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不得提出原因關係抗辯。㈢、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 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



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 字第1540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 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 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於作成拒絕證書後而取得,則應由 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228號判 決)。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詐欺且不具有相 當對價,均為原告否認,依前揭說明,此部分之事實應由被 告舉證,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抗辯,自難憑採。㈣、末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既無利率之特別約定,則原告本 於上開法律之規定,以年利6釐計算,洵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兩造間並非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被告自不得 對執票人即原告主張原因關係抗辯,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105年10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 2項第 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 389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31,19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系爭支票
┌─┬────┬───────┬─────┬──────┬───────┐
│編│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 │ 金額 │ 付款提示日 │
│號│ │ │ │(新臺幣) │ │




├─┼────┼───────┼─────┼──────┼───────┤
│ 1│永豐銀行│105年10月26日 │AJ0000000 │3,050,000元 │105年10月26日 │
│ │羅東分行│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