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6年度,145號
CPEV,106,竹東簡調,145,2017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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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湯方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楊春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被繼承人彭榮林之繼承人,如有變更,應一併提出更正
  後之繼承系統表:
㈠、按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
  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
  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 點
  前段定有明文。又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
  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
  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
  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二)
  指定之財產繼承人。(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
  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
  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
  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
  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 點第
  1 項、第2 項、第3 點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被繼承人彭榮林於大正14年(即民國14年)2 月1 日
  分戶成為戶主,於昭和17年(即民國31年)7 月16日死亡,
  且其死亡之時具有戶主身分,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
  前開說明,關於彭榮林所遺遺產之繼承,自應適用前開習慣
  決之。是以,彭榮林之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
  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似均無繼承權,渠等身後之繼
  承人亦無代位繼承之可能,應予查明。
㈢、聲請人提供之彭榮林戶籍謄本,似無彭榮林及其配偶彭范窓
  妹全戶完整之戶謄資料,應予補正。
二、確認郭秀員是否為彭榮秋之繼承人:觀諸郭秀員之戶籍謄本
  ,雖記載其於民國28年8 月25日被收養而除戶,惟似被收養
  為媳婦仔(即童養媳),與原生家之親子關係仍存在,此部
  分自應一併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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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