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湯方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楊春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被繼承人彭榮林之繼承人,如有變更,應一併提出更正
後之繼承系統表:
㈠、按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
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
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 點
前段定有明文。又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
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
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
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二)
指定之財產繼承人。(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
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
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
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
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 點第
1 項、第2 項、第3 點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被繼承人彭榮林於大正14年(即民國14年)2 月1 日
分戶成為戶主,於昭和17年(即民國31年)7 月16日死亡,
且其死亡之時具有戶主身分,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
前開說明,關於彭榮林所遺遺產之繼承,自應適用前開習慣
決之。是以,彭榮林之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
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似均無繼承權,渠等身後之繼
承人亦無代位繼承之可能,應予查明。
㈢、聲請人提供之彭榮林戶籍謄本,似無彭榮林及其配偶彭范窓
妹全戶完整之戶謄資料,應予補正。
二、確認郭秀員是否為彭榮秋之繼承人:觀諸郭秀員之戶籍謄本
,雖記載其於民國28年8 月25日被收養而除戶,惟似被收養
為媳婦仔(即童養媳),與原生家之親子關係仍存在,此部
分自應一併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