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邱明玉
陳佳蓉
陳淑慧
被 告 鄧素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利息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被告所辯尚屬銀行業經營層面之問題,尚難據以作為本件之 抗辯。
二、被告倘陷入經濟困境,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應 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以謀求經濟生活之更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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