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新竹縣五峰鄉鄉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曾榮貴
訴訟代理人 達陸‧翡述
訴訟代理人 嘎固‧瓦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106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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