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勞簡字,106年度,13號
CPEV,106,竹北勞簡,13,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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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余謦廷
被   告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 070 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 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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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