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凃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凃秀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6年12月17日止累計217,663元正未給付,其中206,564
元為消費款;10,199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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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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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凃秀貞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70308 │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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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凃秀貞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6256│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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