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8號
KMDV,106,司促,1558,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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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楊靜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參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參佰
  零參元自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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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