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5號
KMDV,106,司促,153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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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曾瑞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曾瑞美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居住於臺南市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 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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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