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1號
KMDV,106,司促,152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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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蔡長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陸佰壹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長壽於民國92年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08,615
  元(含本金59,038元、利息149,577元)及其中59,038元自106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蔡長壽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9,038元│     │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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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