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群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88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自
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1.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7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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