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黃千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宜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提出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就屏東縣○○鄉○○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
之相關資料。
㈡提出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
㈢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陳百合子(身分證統一編號:*TC0000
000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㈣若陳百合子已死亡,請提出①陳百合子之除戶戶籍謄本、②
陳百合子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渠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並查報陳百合子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
承。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製作陳百合子之繼承系統表。
㈤提出:①被繼承人曹陳鸞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除戶戶籍謄本、②其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渠等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報曹陳鸞英繼承人有無辦
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製作被繼承人曹陳
鸞英之繼承系統表。
㈥依上開查得資料,製作被繼承人陳九滿之繼承系統表,並陳
報陳九滿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應附具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