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474號
CCEV,106,潮補,474,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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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黃千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宜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提出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就屏東縣○○鄉○○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
  之相關資料。
 ㈡提出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
 ㈢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陳百合子(身分證統一編號:*TC0000
  000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㈣若陳百合子已死亡,請提出①陳百合子之除戶戶籍謄本、②
  陳百合子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渠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並查報陳百合子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
  承。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製作陳百合子之繼承系統表。
 ㈤提出:①被繼承人曹陳鸞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除戶戶籍謄本、②其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渠等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報曹陳鸞英繼承人有無辦
  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再依上開查得資料,製作被繼承人曹陳
  鸞英之繼承系統表。
 ㈥依上開查得資料,製作被繼承人陳九滿之繼承系統表,並陳
  報陳九滿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應附具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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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