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461號
CCEV,106,潮補,461,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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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郭茂盛
原   告 郭陳
訴訟代理人 郭茂連
被   告 郭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由兩造所共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
○路000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下
稱系爭房屋)。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7萬5,
500 元,而原告郭茂盛郭陳就該房屋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
分別為33333/100000、33334/100000等情,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
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18 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5萬0,335 元(計算式:375500(33333/100000+33334/1
00000 )=2503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
├──┼──────────────────────────┤
│2  │具狀說明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0 號之未辦保存│
│  │登記建物,其二、三樓部分除上開房屋中央之樓梯外,是否│
│  │另有可供獨立對外出入之通道?若有,請拍攝該通道之照片│
│  │過院供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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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