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6年度,630號
SDEV,106,沙小,630,201712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6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宏諺
訴訟代理人 彭麒祥
訴訟代理人 鍾豐名
被   告 林連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6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