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793號
CDEV,106,橋補,793,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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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黃萬進
被   告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源生貿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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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