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被 告 李吳金秀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9,127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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