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703號
CDEV,106,橋補,703,201712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03號
原   告 維多利亞密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維多利亞密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