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謝智翔
被 告 陳美惠
陳彥然
陳美玉
劉陳秀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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