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6年度,1031號
CDEV,106,橋小,1031,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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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沈宗緯
      李宜樵
被   告 吳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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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