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7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寶團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如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鳳簡字第5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