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187號
CDEV,105,鳳簡,187,201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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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劉玫伶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原   告 吳信友
被   告 蔡明達
      吳吉旺
      吳榮吉
      吳文宏
      吳天受
      吳信德
      鄭居松
      黃石柱
      吳坤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劉秀珠 住同上
被   告 吳濬澤(原名吳信通)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黃守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黃子澍(原名黃冠豪)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兼前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被   告 劉復民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劉偉民  住同上
      楊張俊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慧美  住同上
      張賢得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黃石金滿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黃文忠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阿當  住同上
被   告 吳許閙(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瑞吉(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吳秀花(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吳秀信(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吳秀桃(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吳郭淑尊(即吳東來之再轉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佩娟(即吳東來之再轉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吳克謙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陳碧鑾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陳翠蘭 住同上
      吳信義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吳江水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三之蔡明達吳天受相互找補金額欄關於「497,737 」之記載,應更正為「497,437 」;附表三之補償義務人應付總額合計欄應增列「4,169,42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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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