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525號
TYEV,106,桃補,525,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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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蘇玉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添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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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