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鄧穩勝
被 上訴 人 葉玉婷
蔡慧怡
董慶珍
陳怡岑
李芝禾
沈家蓁
鄧倢伃
嚴守潔
陳麗如
紀君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6 年度 桃簡字第703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