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
原 告 呂坤昇
被 告 柯志偉即鈞毅理貨企業社
禾順鑫物流有限公司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柯志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 ,嗣本院以106 年度桃補字第47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3 日內補繳不足之31,982元,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 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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