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6年度,176號
TYEV,106,桃司簡聲,176,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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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相 對 人 楊蘭裕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向本院聲請公示 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住苗栗縣○○市○○里 0 鄰○○路000 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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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